“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指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的遺物、遺跡,具有鮮明歷史特征且無法再造的物質。文物種類、范圍較廣,本文所涉及的文物,為施工企業施工時在地下、水下、山體、冰雪層等發現的埋藏或隱藏文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城址、古居址、古作坊遺址、古寺廟遺址、古橋梁、古河道、古街道、古涵閘、古井、古窯址、古窖藏等遺存文物。
一、施工企業施工中發現文物的所有權
《民法通則》NO.79: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文物保護法》NO.5: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 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于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國的文物;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歸國家所有。
《文物保護法》NO.2:我國境內受國家保護的文物范圍具體包括:
1、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朱敏過任務有關的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記、實物、代表性建筑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
5、反應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二、施工企業開工前應該注意的問題
1.根據《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應當由考古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出具《考古調查勘探報告》;
2.為保護文物,施工所在地人民政府可能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有建設控制地帶,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
3. 對文物分布較多的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文物普查單位對建設項目及其臨近影響范圍內進行文物普查,編制《文物普查報告》,讓工程參與各方了解工程沿線文物分部狀況。
4. 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制定對已發現文物的施工保護方案、可能發現文物的應對措施及保護預案;
三、施工企業施工中發現文物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文物保護法》NO.32:在進行工程建設或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通人民政府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施工企業在施工中注意落實對已發現文物的施工保護方案以及對可能發現文物保護預案。施工企業在文物保護區或建設控制帶施工時,應制定詳細施工方案,樹立標示標志說明,并安排專人負責現場管理。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NO.5:在水下文物保護單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禁止進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爆破等活動。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有權對施工企業文物保護措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巡視和檢查,施工企業應予以接受、協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是哦工現場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進行建筑檢查,施工單位也應當予以配合。
四、施工發現文物處理五部曲
1、立即停工保護護
發現文物時,施工企業應立即停止施工,進行現場保護。通過拍照或攝像方式留存證據,以備可能需要說明時使用。
對于所拍照片或攝像資料,施工企業應征詢文物行政部門是否可以自身留存,對于涉及文物保護需要自身不能留存的,可交由文物行政等部門保管。當然施工企業及施工人員不能哄搶、私分、藏匿所發現的文物,否則后果很嚴重!
2、通知、報告
立即通知監理、業主以及上級主管單位,并務必同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重要!重要!非常重要!法定環節,必不可少!!!),并留存通話記錄或錄音。隨后以書面形式發送正式通知,并留存復制件及寄出憑證。對于已出現或可能出現當地村民、居民哄搶文物的,應注意拍照、攝像,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3、配合考古發掘
文物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后,往往會組織考古發掘單位人員在24小時內同時抵達。一般情況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重要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此期間,施工企業應在發現文物施工現場持續停工,并制定專人持續保護現場。
在考古發掘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施工企業和人員不得擅自挖掘、撿拾、藏匿、轉移文物,不得阻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考古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考古發掘。
4、恢復施工
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可以恢復施工前,施工企業不得恢復施工。
5、索賠
(1)施工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保護措施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施工企業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需要進行考古發掘意見后,可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書,并收集相關索賠證據。
(2)原址保護導致工程建設方案調整,施工企業可計算此事件對自身造成的損失并制定詳細的索賠報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或變更設計。
四、違反有關文物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及人員違反文物保護規定,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文物保護法》NO.65:違反該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行政責任
《文物保護法》NO.66:有下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文物保護法》NO.74:有下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文物保護法》NO.77:有該法第66、68、70、71、74、75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刑事責任
《文物保護法》NO64.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以及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NO11.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實施故意、過失毀損文物等行為的,依照該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則、實施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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